2016年6月12日 星期日

看屋筆記-56: 磁磚絕對不會告訴你它會噴水...一切盡在不言中

 看屋筆記-56: 磁磚絕對不會告訴你它會噴水...一切盡在不言中

因為現況交屋...
所以磁磚噴水是我們自己沒踩到囉?
因為現況交屋...
所以有白蟻是因為我們沒有扒開木板囉?
因為現況交屋...
所以有什麼驚喜我們都要自己認了是嗎?



今天要跟大家介紹一個很特殊的案例...
請看我細細到來...


案件基本資料
地點:八大學區的一個低樓層公寓
年紀:30多歲
價位:很殺
特色:屋況有點糟糕, 所以屋主便宜賣, 室內有一個暗房; 至於屋況有多差?屋主自己大概也不知道怎麼解說;所以就現況賣;目測大概就是滲漏水, 壁癌等等...原本以為也沒什麼; 畢竟老房子了;有壁癌滲水也是很正常的,修一修就是了...直到我們踩到了...這個...



狀況1:這個地方不在窗框附近, 也不在廁所附近...
所以磁磚裡面有水很詭異
狀況2:面積估計超過30片磁磚~直達客廳再到陽台

厲害吧!



讓我們先來看看這個房子的原始格局與照片吧!
不負責任的格局圖~(大概長這樣)
就3個房間;有個暗房~兩面採光

一進門就是老舊的陽台...

客廳牆面下方佈滿壁癌

來到右邊這個房間...更是壯觀

仔細看~這個壁癌已經風化變成粉狀了....

原本牆面的油漆通通掉光了!剩下毛胚啦~

壁癌風化特寫...真的很可怕~好像鹽巴


這面牆的漆也掉得差不多啦~
古早風的廚房....
很可愛的浴缸

雖然這個房子已經很久沒有人住了....
但是....
他還有住著別的東西....




如果看了有影響您的食慾~小編跟您道歉!

是的...這個房子還有住這種生物...而且很多....

這塊板子已經快要掉下來了....

這房子已經證實被白蟻入侵了!

為什麼這間房子會變成這樣呢?
快點讓有緣人接手好好愛護它吧!

他真的需要人類的愛.....

如果有了人類的愛...可以幻想一下...
是不是會有不一樣的光景呢


陽台可以變成這麼寬敞這麼大....

客廳也可以變成很漂亮....

雖然是暗房但是還是可以住人...





這是分隔線----------------------------------------------------------------------------------------------

我們來談談“現況交屋”這件事吧!!
很多人在賣房子的時候,都會在“現況說明書”上面特別勾一個選項「現況交屋」,那什麼是現況交屋?勾選了這個~是不是代表以後房子有什麼問題賣方都沒有責任了呢?
其實所謂的現況交屋,就是屋主誠實告知買方關於這房子的缺點有哪些...例如哪裡滲漏水?哪裡的瓷磚突出之類等等等的....但是一般中古屋可能有的小缺點實在太多了!磁磚小細紋小縫等等等~實在無法一一標示, 那個燈泡不夠亮之類的~所以就用這個選項概括了!而在經過買方檢查房屋之後,大家都沒有意見下交屋,從此買方確實無法再向賣方要求負責。
不過, 如果屋主想沒有責任,最最最重要的是在於是否有誠實把屋子所有問題告知買方,如果有刻意隱瞞,明知房子有些問題卻不告訴買方,這樣就很不應該喔!
有時候房子的問題是無法用眼睛一看就知道的問題~例如要打掉木作裝潢才看得到(滲水壁癌或是白蟻等)當然還包含鋼筋外漏等重大瑕疵....屋主還是要負瑕疵擔保責任的!


案例1:(已經有誠實告知~然後同意現況交屋)
胡姓婦人3年前在新北市三重買土地,要求原地主把一座坐落其間的百年古墓遷走卻遭拒,胡婦提民事清除地上物訴訟。法官認定,該墓非原地主先人的墓,買賣契約上亦註明「現況交屋」,判原地主無義務遷墓。據了解,這座無主古墓應建於清朝咸豐或同治年間,距今逾百年,墓碑上堂號刻著「皇清」而非祖籍地。
研究指出,由「漢化平埔族人」立碑的可能性高,其次是歿於清朝、但祖籍不明之人;如台南有「皇明」堂號的墓碑,是明鄭時期的古墓。
胡婦控訴,2013年她以300多萬買下這處新北市三重的土地,所有權登記前,有告知原地主應將其中面積達13.22平方公尺的墳墓遷移,但未獲理會,所有權行使遭妨害。
原地主辯稱,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現場現狀點交」,交易時也未口頭答應遷墓,胡婦的要求明顯與契約義務不符。新北地院判決指,該墳墓墓碑以手工鑿刻祖源「皇清」,形式古老,顯見兩造買賣前已存有,若原告主張墳墓是被告所有,應負舉證責任,否則自然沒有侵奪或妨礙土地所有權問題;且交易約定依現況點交買賣標的物,被告沒有義務遷移墳墓。點我~新聞出處
案例2:(已經有誠實告知~然後同意現況交屋)
林姓男子花了1千多萬購買樂華夜市附近老舊房屋,後來卻主張天花板多處混凝土剝落、鋼筋腐蝕、外露,提告要求減少價金75萬餘元;新北地院認定房屋老化是自然現象,不屬於買賣標的物瑕疵,他自己在知情的情況下購買,判決林敗訴。
林姓男子去年1月經由房仲公司介紹,向王姓婦人購買靠近永和區樂華夜市、屋齡31年的9樓房產,付費1335萬元;但他在交屋2個月後就表示房屋有重大缺陷、瑕疵,要求王婦負擔重建裝潢費,讓他修繕房屋。
林被拒絕後,提告主張他雇用工人裝潢房屋時,才看到天花板多處混凝土剝落、鋼筋腐蝕、外露;他請新北市建築師公會檢測,確認原結構混凝土品質劣化、抗壓強度不足,修繕導致他還要在外租屋,請求王婦返還工程、租屋費用等75萬餘元。
王婦出庭主張,當初已清楚告知屋齡、屋況,任買方檢查,合約裡也載明「雙方合意賣方就本標的物以現況交屋,就滲漏水部分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買方明明知道屋齡高達31年,屋況自會隨著老化,怎麼事後又來要錢?
法院調查,合約裡除了王婦所說,還有「買方於簽約前業已至標的所在地詳細檢視屋況」,林姓男子既然已知房屋老化、詳細檢視,代表已接受房屋現況;事後豈能再以各種理由,主張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因此判決敗訴。點我:新聞出處

點我:【買到瑕疵屋 保障權益3步驟】

1. 交屋後5年內,買方發現房屋有瑕疵
2. 拍照並寄存證信函通知賣方,要求限期修繕
3. 存證信函送達起6個月內
˙若賣方態度不積極,買方可起訴賣方,要求履行瑕疵擔保
˙若賣方有在處理並承諾修繕進度,雙方約定的時程與承諾均應留存書面
小編的碎念:
遇到這種狀況...還是要交給那個有收服務費的那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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