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大醜屋!
物品清空後 的驚喜~
現況交屋...就是護身符嗎?
請看小編為你破解這個王牌護身符!
然後再見證醜屋翻身喔!
物件基本資料
地點:市區+學區+鬧區
大小:室內有25~26坪左右
屋齡:20上下
優點:方正, 採光通風優, 最給力的是, 有三個, 三個, 是三個陽台喔!!(太少見了!所以說三次!)
缺點:太油了!油到讓清潔阿姨傷透腦筋
讓我們來欣賞一下....格局吧....
有三個陽台喔!! |
如果可以不要被很多雜物影響...這個空間真的是很優...
但是一定要'只看空間"...
一進屋內就有個神桌.... |
雖然廚房很大~但是就是很多很多很多雜物 |
屋內有很多家具....有大大小小的櫃子, 清空後究竟會看到什麼~真的誰也無法保證!
偏偏又是"現況交屋"....
果然...清空後....
驚喜1:因為之前有神桌~有燒香, 所以就整間都是黃黃的 |
驚喜2: 全部都是塗亮光漆...感覺整間又油又亮又黃... |
驚喜3:廚房的油漬~感覺已經N年沒有清洗過... |
驚喜4:連陽台也中槍了... |
驚喜5:廁所的天花板也中槍了....很黃很油很黏.... |
這根本就是黏黏屋嘛!! |
驚喜6: 最最最驚喜的還是這個....櫃子搬開後的秘密!! |
櫃子搬開後的秘密..... |
難道一句"現況交屋"~就可以撇清所有責任嗎?
這一切都是感覺問題..... |
請教專業人員以及爬文後~我們得到下列資訊
一、買到漏水屋可否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向賣主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其他請求?
答: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民法第354條第1項明文規定,而漏水屋時有減少其價值及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故買到漏水屋可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而同法第359、360條復明文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可知因買到漏水屋而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時,買受人得請求解除契約、減少價金與損害賠償,但同樣的,須特別注意的是若依個案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即不能主張解除契約僅能請求減少價金。
二、賣主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不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答:
民法第355條明文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即買受人於買受房屋時如果知道該房屋為漏水屋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且出賣人沒有保證非漏水屋者,出賣人並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文章出處:http://www.minyangtw.com/case/case_study_3.html
法條長璐璐~簡單來說就是不能故意騙人!!
有誠實告知還要註明標記是哪兒修過滲過!
但是又櫃子故意遮起來,又故意用海報貼著~
已經有詐欺嫌疑了!一定要要求修好為止!
接下來的日子....就是黏黏屋要翻身了....
廁所是一定要重新做過的了! |
水泥堆的整個客廳 |
抓漏中....應該是這個管子在滲.... |
直擊滴水過程....
還要測試一下地面防水夠不夠力 |
等到測試沒問題再繼續後面的工程... |
煥然一新啦.... |
簡單又美麗!!連天花板都更新了.... |
成品.... |
這次的裝潢重點只有在廚具跟廁所~因為先天優良~
所以後天不需要太奢華也可以達到一整個生活層次感提升的境界!!
不過到底要重看還是要重用?
又或者是要注重生活層次感呢?
跟我們一起去看屋吧!!
20151115 (日) 小資第十六期 看屋團之設計師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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